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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端熒光燈安全要求標準(圖)

2006/7/8 11:05:28  電源在線網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61195:1999《雙端熒光燈安全要求》,在技術內容和編寫格
式上與IEC 61195完全一致。
  本標準的2,3.2中引用了國家標準GB 2799《插腳式燈頭的m式和尺寸》和GB/T 6997《插腳式燈
頭的量規》,因此取消了IEC 61195中表3(燈頭及相應量規對應的IEC 60061的活頁號)。本標準中表
3,表4、表5、表6分別對應IEC 61195中表4、表5、表6、表7,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D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附錄E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照明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光源及其附件分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電光源研究所、華東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屈素輝、楊小平、道德寧、程鵬洲。

IEC前言

  IEC(國際電工委員會)是一個由世界各國電工委員會(QEC各國委員會)組成的世界性標準化組
之目的是為了促進對有關電氣和電子領域中有關標準問題的國際間的合作。為此目的,除其他
GB練活動之外,IEC還出版國際標準標準的制定委托給各分技術委員會;任何一個IEC各國委員會對所研討的主題有興趣的話,均可以參加該項標準的制定工作。凡是與IEC有聯絡關系的國際、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同樣可參與標準制定工作。IEC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之間互有協議、合作密切。
2) IEC有關技術問題方面的正式決議和協議均由各技術委員會制定,所有對此感興趣的各國委員
會都有代表參加,因此,這些決議和協議在盡可能的限度內表達了國際間的有關此問題的一致意見。
3)為國際之間使用而出版的推薦標準、技術規范、技術報告或導則,在某種意義上皆由各國委員會
采納。
4)為了促進國際間的統一,IEC各國委員會應保證在其國家和地區標準上,盡可能最大程度地等
同采用IEC國際標準,IEC標準與國家或地區標準之間存在的任何差異,均應在后者中明確地說明。
5) IEC委員會不提供任何表示認可的標志方法,對任何設備裝置宣稱其符合IEC委員會的某項標
準不承擔責仟。
6)注意本國際標準中的一些內容可能涉及到專利權的間題> IEC對所有這類專利權的識別和鑒定
概不負責
IEC 61195國際標準是由IEC 34技術委員會(燈及其有關附件)的34A分技術委員會(燈)制定的
本標準是IEC 61195的第二版,它同時替代1993年第一版和1998年第1號修訂件,并在技術內容
方面有所修改
木標準內容以下列文件為基礎
              草案       表決報告
             34A/886/FDIS    34A/900/RVD
  有關本標準投票表決通過的具體情況,可在上表中所列的表決報告中了解到。
  本標準按照ISO/IEC導則第3部分編寫。
  附錄A,B和D為本標準的正式內容。
  附錄C和E僅作為參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雙端熒光燈安全要求


1 一般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下列燈頭的一般照明用雙端熒光燈的安全要求:Fa6,Fa8,G5,Gl3,2GI3,R17d
和W4.3X8.5de
  本標準規定了根據對全部產品的評定和用生產廠對成品燈的試驗記錄來確定生產廠的產品是否符
合本標準要求的方法。此方法也可以用于產品認證。本標準還規定了評定批量產品的檢驗程序細則。
注:本標準的合格條件僅涉及安全指標,不考慮一般照明用雙端熒光燈關于光通量,顏色,啟動及工作特性的指標。
  使用本標準者應參照GB/T 10682《雙端熒光燈性能要求》
1.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169. 10-1997 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試驗方法灼熱絲試驗方法總則
(idtIEC 60695-2-1/0:1994)
GB 7000. 1-1996 燈具的一般要求與試驗Cldt IEC 60598-1:1992)
GB/T 14044--1993 管形熒光燈用鎮流器性能要求(neq IEC 60921:1988)
GB/T 10682-2002 雙端熒光燈性能要求(neq IEC 60081:1997)
G13 2799-2001 插腳式燈頭的型式和尺寸(eqv IEC 60061-1:1999)
GB/T 6997--2001 插腳式燈頭的量規(eqv IEC 60061-3:1999)
IEC 60061-1:2001 燈頭、燈座及檢驗其互換性和安全性量規第1部分:燈頭
IEC 60061-2:2001 燈頭、燈座及檢驗其互換性和安全性量規第2部分:燈座
IEC 60061-3:2001 燈頭、燈座及檢驗其互換性和安全性量規第3部分:量規
IEC 60410:1973 計數檢驗抽樣方案和程序
1.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述定義。
1.3.1 雙端熒光燈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
  雙燈頭管形低壓汞蒸氣放電燈。其大部分光是由放電產生的紫外線激活熒光粉涂層而發射出來的。
1-3.2 類別group
  具有相同額定電氣和陰極特性,相同幾何尺寸和啟動方法的燈。
1.3.3 型號type
  具有相同光特性和顏色特性的同一類別的燈。
1.3.4 種類family
  材料、零部件、管徑和/或加工方法相同的燈。
1.3.5 標稱功率nominal wattage
燈上標明的功率。
1.3.6 型式試驗design test
根據有關條款,對一個種類,一種類別的試樣所進行的檢驗其設計合格性的試驗。
1.3.7 例行試驗periodic test
每隔一段時間為檢驗某一產品在某些方面是否偏離設計規定所做的一項或一系列試驗
1.3.8 交收試驗running test
為評定提供數據而經常做的試驗。
1.3.9 批量batch
指同一次提交的,用作試驗或檢驗合格性的同一種類和/或同一類別燈的全部數量。
13.10 全部產品whole production
指按照本標準在12個月內生產的各種型號燈的總和。這些燈均須列在生產廠提供的清單內,該清
單也是檢驗證書的組成部分。
2 安全要求
21 總則
燈的設計和結構應保證在正常使用中,燈不會對用戶或環境造成危害。
通常,進行所有規定的試驗來檢驗合格性
注:做試驗時由于燈管的長度可能造成一些困難,可要求生產廠與檢驗部門協商一致解決。
2.2 標志
2.2. 1 下述標志應清晰而耐久地標在燈上。
a)來源標志(可采用商標,制造廠或銷售者名稱等形式);
b)標稱功率(標上“w”或“瓦”)或其他能表征燈特性的標志。
2-2.2 根據下述方法檢驗標志的合格性。
a)用目視法檢驗是否有標志和標志的清晰度;
b)用下述方法檢驗未使用過的燈標志的耐久性;
用蘸水的軟布在燈的標志上擦拭15s之后,標志仍應清晰。
2.3 燈頭的機械要求
2.3.1 結構和組裝
燈頭的結構及燈頭與燈管的組裝,應使整個燈在工作期間和工作之后各部分保持良好的連接。
通過下述試驗檢驗其合格性。
2.3.1.1 使用G5,G13和RIM燈頭的燈:
a)對于未使用過的燈,按照下述要求對其插腳進行扭矩試驗,以檢驗其合格性;
燈頭承受表1所列的扭矩時,應能與燈管連接牢固。而且燈頭各部件之間的轉動角度不得超過6度。

                表1 未使用的燈用扭矩值

  扭矩應從零逐漸增加至表1中規定值,而不得突然施加。
  扭矩試驗時采用本標準附錄A中所示的試驗燈座。R 17d燈頭用的試驗燈座尚在研究。
  b)燈頭在(12。土5)℃的溫度下,加熱(2 000士50)h之后,承受表2中規定的扭矩時,應能與燈管連接牢固,而且燈頭各部件之間的轉動角度不得超過6度。

  使用G13燈頭,額定功率大于40W的燈,其加熱溫度為(14。士5)’C o

表2 加熱后的扭矩值


2.3.1.2 使用Fa6和Fa8燈頭的燈,對未使用過的燈用目視法檢驗其合格性。
2.3.1.3 使用2G13燈頭的燈:
a)對于未使用過的燈當施加40 N軸向拉力或3Nm的彎矩時,燈頭應牢固地粘接在玻管上。施加
彎矩時,應均勻地握住最靠近燈頭的玻管部分,支點位于燈頭的基準平面(與燈座交接平面)。拉力和彎
矩不得突然施加,應逐漸地從零增加至規定值。
b)在(12。士5)’C的溫度下加熱(2 000士50)h的燈,施加拉力和彎矩時,燈頭應牢固地粘接在玻管
上(拉力和彎矩值正在研究之中)。
2.3.2 燈頭尺寸要求
2.3-2.1 燈應采用符合GB 2799要求的燈頭。
2.3-2.2 采用GB/T 6997所示的量規檢驗其合格性。
2.4 絕緣電阻
2.4.1 燈頭金屬殼和插腳或觸點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2 Ma.
2A.2 使用500 V的直流電,用適當檢驗設備檢驗其合格性。
2.5 介電強度
2.5.1 對裝有內電阻燈頭的燈,不進行本項試驗。
2.5.2 燈頭殼體和插腳或觸點之間的絕緣體應承受電壓試驗,試驗期間,不得發生閃爍或擊穿現象。
2.5.3 合格性檢驗應采用50 Hz(或60 Hz) 1 500 V正弦波交流電壓,歷時1 min。開始加壓不要超過上
述規定值的一半,然后迅速提高到規定值。
沒有產生電壓降的輝光放電可忽略不計。
2.6 可能會意外帶電的部件
2,6. 1 與帶電部件絕緣的金屬部件不得帶電。
2.6.2 除燈頭插腳之外,帶電部件不得突出燈頭的任何部位。
2.6.3 合格性用適當檢測系統檢驗,其中包括適當使用目視法檢驗。此外,還應有規律的每天進行設備
檢查。或驗收有效性的檢查。參見3. 5-4,
2.了耐熱與防火
2.7. 1 燈頭的絕緣材料應具有耐熱性能。
2.7.2 用下述試驗檢驗其合格性:
將試樣放進加熱箱內,以(125士5)`C的溫度進行加熱,歷時169 h。對于安裝G13燈頭,標稱功率大
于40W的燈,試樣加熱溫度應為(14。士5)’C。試驗結束之后,試樣不得出現任何削弱其安全性的變化,
尤其不得在下述方面出現:
- 2.4和2.5要求的防電擊性能降低;
一一燈頭插腳松動,發生破裂、鼓脹和皺縮,通過目視法檢驗。
試驗結束之后,其尺寸應符合2.3.2的要求。
2.7.3 外部絕緣部件應具有耐異常高溫和防燃燒性能
2.7.4 進行下述試驗檢驗其合格性
用加熱到650 C鎳鉻灼熱絲對試樣進行試驗,該試驗裝置在GB/T 5169. 10中有說明。
受試樣品應垂直安裝在支架上,緊貼灼熱絲端部并施加1N的力,試驗最佳部位是距試樣上部邊緣15 mm或大于15 mm的位置。灼熱絲透人試樣的深度用機械方法限制到7 mm. 30 s之后,試樣與灼熱
絲脫離接觸。
試樣從灼熱絲上移開后,試樣上的任何燃燒火焰均應在30 s之內熄滅,并且任何燃燒著的或熔化
的下落物質,不得點燃水平放置在試樣下面距離為(200士5)mm的五層薄紙。
灼熱絲溫度和加熱電流在開始試驗之前應恒定1 min但要保證在此期間熱輻射不得影響試樣。采
用愷裝高靈敏熱電偶絲測量灼熱絲頂部溫度,熱電偶的結構與校準應符合GB/T 5169. 10的要求。
注:為了人身安全,在傳導試臉時要采取措施防止下述危險發生。
-一發生爆炸或失火:
-一吸入煙霧和/或有毒物質;
— 產生有毒廢料
2.8 燈頭的爬電距離
2.8.1 燈頭插腳或觸點與燈頭金屬殼體之間的最小爬電距離應符合GB 2799的要求。
2.8.2 在異常不利的位置進行測量,檢驗其合格性。
2.9 燈頭溫升
2.9.1 使用G5,G13和2G13燈頭,并設計使用啟輝器工作的燈,燈頭的表面溫升高于環境溫度時,不
得超過95K。使用W4.3X8.56燈頭的燈,燈頭測量點的溫升不得超過55K(見圖1),

2.9.2 按照附錄B中規定的程序檢驗其合格性。合格條件參見D4,
2.9.3 如果能證明某一類別燈的燈頭溫升是一給定的燈種類中最高的,則只需試驗該類別燈的燈頭溫
升來判別所有具有相同燈頭的燈的合格性。例如:玻管標稱直徑為26 mm的燈。
2-10 燈的最小總長度
2.10.1 為保證燈在燈具中的牢固性,燈的最小總長度應符合下述規定:
— 使用G5和G13燈頭的燈:Bg,hm-0. 2 mm(暫定);
— 使用Fa8燈頭的燈:B*,na ;
— 使用R17d和Fa6燈頭的燈:cod’ is ,
B.小值和C。小.在GB/T 10682的有關參數表中有規定。標準中沒有規定的燈,參照制造廠提供的
參數。
2門0.2 通過測量檢驗其合格性。
2. 11 燈具設計參數
參見附錄Co
2.12 鎮流器設計參數
參見附錄Ee
3 評定
3, 總則
本章規定了根據對全部產品的評定和用成品燈的試驗記錄來確定制造廠的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的方法,此方法也可以用于產品認證。3.2,3.3和3. 5給出了采用制造廠記錄進行評定的細則。
3. 4和3. 6給出了用于對批量產品進行有限評定的批量檢驗程序細則。批量檢驗的各項要求包括
了對含有不安全燈的批量產品的各個方面進行評定的內容。如果某些安全要求不能通過批量試驗來檢
驗,而且可能又沒有制造廠有關產品質量的現成依據,則批量檢驗的結果不能用于產品認證,也不能驗
收批量產品。此時在對批量產品進行檢驗時,檢驗機構僅能斷定批量產品只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3.2 采用制造廠記錄方法對全部產品評定
12.1 制造廠應提供證據表明他的產品符合3. 3特定評定要求為此制造廠應提供與本標準要求有關
的成品試驗的全部結果。
3.2.2 試驗結果可以從工作記錄中提取,但不能直接作為檢驗
3.2. 3 一般來說,評定工作應是對符合3. 3要求的單個工廠而言。然而,如果若干個工廠在同一質量管
理下,他們可以組合在一起就認證而言,對于這些指定的工廠可發放一個證書。但認證當局有權參觀
每一工廠,以便檢查相關局部記錄和質量控制程序
3.2.4 就認證而言,制造廠應提交一清單,清單內應有來源標志和本標準范圍內的、指定工廠生產的相
應燈的種類,類別和型號。證書的記錄中應包括制造廠清單列出的和制造的全部燈產品。補充或刪除通
知書可以隨時發出。
12.5 在提交試驗結果時,制造廠可以根據表3第4欄歸納出不同燈種類,類別和/或型號的試驗
結果。
全部產品評定要求制造廠的質量控制程序應符合已被認可的最終檢驗的質量體系要求。在依據在
線檢驗和試驗的質量體系范圍內,制造廠可以通過在線檢驗而不是成品試驗的方法說明其產品符合標
準的某些要求。
3.2.6 制造廠應提供充分的,與表3第5欄中每一條款有關的試驗記錄。
3.2- 7 制造廠的記錄不合格的數目不得超過表4或表5中所示的與表3第6欄中合格質量水平
(AQI)值有關的限值。
3.2.8 重復評定的周期不必局限于預定的年限,而可以是緊接著前一次評定的日期的連續的12個月。
3.2. 9 過去符合,但現在不再符合規定標準的制造廠,只要其可以表明下述情況,就應有申請符合本標
準的資格。
a)剛從其試驗記錄證實有上述趨向,就采取了補救措施
b)在下述時間之內恢復了規定的驗收水平:
1) 2.3.1和2. 9為6個月;
2)其他條款為1個月。
采取F述a)和b)修正措施之后,如果確定合格,則這些種類、類別和/或型號的不合格的試驗記錄
中其不合格那段時間將從12個月累計中除去,與修正期有關的試驗結果將保留在記錄中。
3.2-10 對于不符合3.2. 5規定的試驗記錄分類中某一條款要求的制造廠,如果通過附加試驗證明問
題只存在某些種類,類別和/或型號中,則不取消其全部燈種類,類別和/或型號的生產資格這種情況
下,這些種類、類別和/或型號或是按符合3.2.9處理,或是從種類、類別和/或型號清單中刪去。制造廠可以聲稱這樣是符合本標準的。
3.2-11 按照3. 2. 10從清單中(參見3.2.4)刪去的一個種類、類別和/或型號的燈,在下述情況下可以恢復,即如果用一些燈做試驗得到滿意的結果,所用的燈的數量等于表3規定的發生不合格的條款中的最小年樣品量,這類樣品可在一較短的期間內收集。
3.2.12 關于新產品,可能與現有燈種類,類別和/或型號有相同的特性,只要制造廠一開始就把新產品
包括在抽樣計劃中,這些特性可以看作是合格的,任何沒有涉及的特性,在開始生產之前應該進行試驗。
3-3 制造廠特定試驗記錄的評定
表3規定了試驗類型和其他用于評定不同條款要求的合格性的方法。
只有當產品的物理或機械結構,材料或制造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才需要重復進行型式試驗,并且
僅對由于變化而受影響的性能進行試驗。
3.4 批量報廢條件
如果表6和附錄D中規定的不合格數一經達到,不去考慮試樣總量,則報廢成立。對于特定試驗,
不合格數一達到,該批量產品應報廢。
3.5 全部產品試驗的抽樣程序
3.5.1 采用表3的條件。
3.5.2 全部產品的交收試驗至少每天進行一次,也可以根據在線檢驗和試驗進行。
只要符合表3的條件,各種試驗進行的頻率可以不同。
3.5.3 全部產品的試驗應在生產完成后隨機抽取的樣品上進行,樣品數不少于表3第5欄所示。抽取
用于一次試驗的燈不再用于其他試驗。
15.4 對意外帶電部件的全部產品試驗要求(見2. 6),制造廠應證實有連續100%的檢驗。
3.6 批量試驗的抽樣程序
3.6.1 試驗用燈應根據雙方同意的方法挑選,以便保證有適當的代表性。挑選應是隨機進行的,盡可能
從批量產品總箱數的1/3中抽取,總箱數最少為10箱。
3.6.2 為了防備發生意外破損,除試驗燈數量外,還應抽取一定數量的燈。這些燈僅在需要補足試驗用
燈數量時,代替試驗燈的數量。
燈在發生意外破損時,如果不替換也不影響試驗結果,并且燈的數量符合下面的試驗要求,則不必
進行替換。如果替換了,這些破損燈在計算結果時可忽略不計。
經過運輸,從包裝箱內取出的玻殼已破損的燈應計人試驗用燈中。
3.6.3 批量樣品的燈數量
最少500只燈(見表6)a
3.6.4 試驗次序
試驗應以表6所列的條款號的順序進行,一直到2.5.3(包括2.5-3)。其后的試驗可能對燈有損壞,
那么每一試驗樣品應分別從原始試樣中提取。
表3 試驗記錄分類— 抽樣數量和合格質量水平



表4 AQL=0.65%時的合格判定數


表5 AQL=2. 5%時的合格判定數


表6 批量試樣數量和不合格數




  為了保證試驗期間燈頭與燈座適當接合,應在與燈座距離適當的位置上裝一個能為燈提供足夠支
撐力的定位裝置。
  燈頭的表面應與專用燈座的表面緊密接觸。

附錄B
(標準的附錄)
燈頭溫升試驗
試驗應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B1 試驗電路應使用GB/T 14044中規定的基準鎮流器。
B2 電源電壓應是基準鎮流器額定電壓的110%,啟動器電路連續閉合。
B3 試驗用燈應是正常生產的,而且是特別制造的陰極去激活燈,即沒有陰極發射。
B4 試驗用燈應用尼龍繩懸掛,放置在無對流風,溫度為(25士5) C的環境中,通過燈頭插腳的平面應
為水平面。
B5 燈管與燈頭插腳間的電連接應使用截面積為1 mm,士5%的銅導線。
B6 對于G5,G13和2G13燈頭,熱電偶應置于盡可能靠近燈頭絕緣材料中心位置。
B了試驗持續達到恒溫為止。
附錄c
(提示的附錄)
燈具設計參數
c1 燈安全工作導則
為確保燈安全工作,有必要遵循下列建議。
c2 正常工作條件下燈頭最高溫度
有關的各項試驗見GB 7000.1,
c2. 1 使用G5,G13和2G13燈頭的燈
燈具的設計應保證安裝到燈具中的燈在正常條件工作時,燈頭邊緣和絕緣材料部位.8h溫度不超過
120 C。采用G13和2G13燈頭額定功率高于40 W 的燈,其燈頭最高溫度不得超過140’C,
測量燈頭邊緣溫度時,熱電偶的熱結點應位于從燈頭到玻璃結點距離不超過2 mm的燈頭殼體上。
測量絕緣材料溫度時,熱電偶的熱結點應位于燈頭表面的絕緣部件上,并盡可能靠近插腳之間的中
心部位。
熱電偶絲(每根直徑最大。2 mm)與熱結點之間應絕緣。
C2.2 使用R17d,Fa6和Fa8燈頭的燈
各項數值和測量部位正在研究。
C2.3 使用W4.3X8.5d燈頭的燈
測量點的燈頭溫度不得超過100 C,
C3 燈座間隙
燈具設計者應注意IEC 60061-2中規定的燈座間隙尺寸和IEC 60061-3中規定的有關量規的
要求。
附錄D
(標準的附錄)
型式試驗的合格條件
對于下列各項試驗,可任意選擇燈的一端進行。
D1 燈頭結構與組裝
燈頭加熱之后(2.3. 1. 16))的連接。
樣品數量:32 不合格數:2.
n2 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2.4.2和2.5.3)
各項試驗分開進行
第1批試樣:125 不合格數:2
第2批試樣:125
如果有一只不合格,則進行第二次。
不合格數,2(包括兩批試樣)。
D3 耐熱(2.7.2)
防火(2.7-4)
燈頭爬電距離(2.8.2)
(各項試驗分開進行)
第1批試樣:5 全部合格時,則認可。
不合格數:2
如果有一只不合格,則進行第二次。
第2批試樣:5 不合格數:2(包括兩批試樣)。
D4 燈頭溫升(2.9.2)
第1批試樣:5 如果全部試樣的溫升至少低于極限值5K,則認可。
其他情況,則進行第二次
第2批試樣:5 不合格數:2(包括兩批試樣,燈頭溫升超過95 K的燈)。
附錄E
(提示的附錄)
鎮流器設計參數
E, 燈安全工作導則
為了確保燈安全工作,有必要遵循下列建議:
E2 在異常工作條件下燈端沮度
在燈不能啟動情況下,無論陰極預熱持續時間長短均不應導致燈兩端過熱。
在燈的一個陰極發射材料耗盡或損壞的情況下,當燈繼續工作(部分整流)時,應在電路中采取適當
的措施,防止燈兩端過熱
E3 工作電壓限值
對于使用G5燈頭,直徑為16 mm的燈,燈的任一接線端與地線之間的工作電壓不得超過430 V
(r.m.s).
聲明:本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未經電源在線網證實,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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