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是相對傳統能源而言的,對它的認識難在“新”字。所以,開發利用新能源的全過程更需要重視研究科學道理和規律,避免憑直覺或僅依以往經驗做決策。許多科學道理并不深奧,然而歷史卻反復證明,真正做到遵循科學規律,并不是一件容易事。
一、研究認識新能源
新能源有著不少與傳統能源不同的特性。除大家熟知的可再生永續利用和無與比擬的清潔,還有一些突出或鮮明的特點:
其一,能量密度低。例如,太陽輻照總能量巨大,但地球單位面積獲取的光照能量相對較小。風能亦是如此,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質能都有類似特點。而傳統能源,像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一次能源,水電、火電、核電等二次能源,能量密度都很高。如果將傳統能源看作聚集起來的“能量塊”,新能源就是鋪在大地上的“能量膜”。對于這樣兩類密度形態相差較大的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經濟條件是不同的。
其二,供能過程具有隨機性和間歇性。而且隨機出現的間歇性電力對受端系統動態穩定有較大程度的影響。因此,在能源產業當前可接受的經濟性條件下,新能源尚難以單獨承擔起連續供能和跟隨用戶需求、靈活調節供能量的任務。這對傳統能源卻不成問題。世界上有不少電力系統全部由火電廠供電運行,而挪威的電力系統幾乎是一個純水電系統。
其三,不能大規模儲存。盡管作為二次能源的電力按現有技術條件和經濟性水平不能大規模儲存,但與新能源相比,水能、煤炭、石油、天然氣、核電站燃料這些可用于轉化電力的一次能源,能夠較為經濟地“堆存”一段時間,也相當于將電力儲存一段時間,在供應時跟隨用戶需求變化。
其四,經濟性尚不具備競爭力。盡管如此,世界上許多國家仍然打破常規,支持經濟性較低的新能源產業,寧愿拿出政府補貼,暫時犧牲一部分國民經濟整體效率,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應當說這與當今人類社會遇到傳統化石能源可持續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和應對氣候變化等問題和矛盾的壓力有關,同時也是基于對新能源的經濟性可以在不遠的將來,接近或者達到傳統能源經濟性水平的樂觀預期。反過來看,如果新能源在提高經濟性方面沒有持續和明顯進步,就不可能發展起來。
二、開發利用新能源思路探討
(一)由于新能源具有能量密度低、帶有隨機性和間歇性、尚不能商業化儲存的特性,根據技術經濟約束條件,宜采用分散式、分布式開發方式,將其就地、就近利用。
許多發達國家開發利用新能源比我國早,在發展思路、模式和方法上積累了豐厚經驗。歸納起來,他們實際上遵循了一個哲學道理:將分散的資源分散利用。歐洲風電和太陽能發電采用了分散開發、就地供電模式。例如大家熟悉的北歐諸國,風電機組星羅棋布、三三兩兩,還有許多是單臺接入20千伏-10千伏以及電壓等級更低的電網,大都直接接到供電系統。德國光伏發電容量為1732萬千瓦,2011年底將達2300萬千瓦,超過我國三峽水電站裝機規模,基本都分散地建在用電戶屋頂,分布式接入系統。用電戶可以投資風電光電,自建自發自用,調度機構優先調度、系統整體平衡調節,富余電量可向電力市場出售,供電不足則由大系統補給。如此開發模式,優點顯而易見:一是電力就地消納,基本不棄風不棄光,電量得到充分利用;二是不用遠距離送電,故不用配套新建大量高壓、超高壓輸變電設施,節省大量投資并減少大量輸電損耗;三是電源分散,故接入系統電壓等級很低,好比在“毛細血管系統”里運行,出力不穩定的新能源電力對涉及主系統安全和電能質量的電壓和頻率等重要參數指標影響甚微。
相比歐洲其他國家,西班牙風電開發較為集中,但單個風電項目規模仍很小。據西班牙官方網站資料,至2011年6月底,該國風電裝機共2115萬千瓦,其中規模在1萬千瓦以下風電項目個數占21%;1-2萬千瓦的占24%;2-4萬千瓦的占37%;4-5萬千瓦的占15%。而5萬千瓦以上規模項目個數僅占3%。
除我國外,美國風電集中程度最高。全美現有風電裝機4000萬千瓦,其中10萬千瓦以下規模風電場個數占總數的80%;10-20萬千瓦規模風電場項目個數占到15%左右;大于20萬千瓦的僅占4-5%。
(二)現階段新能源發展離不開政府補貼,但政府補貼政策需要貫徹效率原則,政策實施要依靠競爭和比較機制,并應體現階段性變化,不斷降低補貼幅度,盡可能減輕因發展新能源給國民經濟帶來的負擔。中國經濟實力尚排在世界百位之后,用不起昂價能源。
政府補貼資金全部取自于民,是國民經濟為使用新能源付出的額外成本。那種認為只要是“新能源”,天經地義要由國家補貼的觀點是片面的。
所以,補貼政策一是要體現階段性,僅在新能源技術、產業尚不能與傳統能源競爭的特定階段實行。今天補貼是為了明天減少補貼和后天不再補貼。如同培養未成年人走入社會。
二是要考慮成長性,對商業化新能源項目補貼的對象應是已經具有成長性的技術且能夠通過自身技術進步和商業化規模擴大,不斷降低成本的企業;而更為低廉的成本又成為進一步擴大發展規模的條件,由此形成以政府階段性適度補貼為始基的良性循環,目的是使新能源能盡快在經濟上提高競爭力。至于新能源領域處于萌芽階段的各類新技術,則應由科技管理系統制訂扶持政策。新能源技術研發是我國最薄弱的環節,亟需科技口努力突破,而不應當用國家的科技資金大規模補貼以獲利為目的的商業性建設項目。
三是要緊扣實際業績。發展風電、太陽能發電,要的是電量!實踐證明,度電補貼模式可靠性相對較高,政府補貼看的是實際發電業績,“先發電后結算”。而那種先行撥付一定比例項目建設資金的直接補貼模式,發電效果不易掌控,管理難度較大。多年來新能源領域存在五花八門的“騙補”現象,不乏名人、學者參與其中,應時刻警惕。
四是要建立競爭和比較機制。毫無疑問,政府補貼屬于行政范疇,官員主導責無旁貸。然而,國內外實踐都證明,政府新能源補貼政策的實施,應當也能夠通過競爭和比較機制實現。例如,對同一個項目,通過競爭性招標比選,以選擇開發商。在效益相同的條件下,哪家企業要求的補貼資金較少,就授予哪家投資開發。近年來,競爭機制明顯有效地促進了新能源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風電的度電價外補貼額度已從幾年前的0.4-0.5元,下降到目前的0.2元左右,使有限的補貼資金發揮出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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